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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而遭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後,為避免名下財產遭拍賣,主動向國稅局表明有誠意繳清欠稅,然因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清,願意分數期繳納完畢,國稅局乃輔導甲君向行政執行處提出分期繳納之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因此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義務人有前述規定之事由擬申請分期繳納,必須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申請;又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義務人或第三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按核准之期數及金額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國稅局保管。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執行金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處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就義務人及擔保人之財產逕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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