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釋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配偶為非居住者,若該配偶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選擇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或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申報納稅;相關課稅規定如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得減除相關免稅額、扣除額。
二、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規定:非居住者有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各項所得,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居住者配偶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故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該局呼籲,夫妻除有上述情形,及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夫妻之一方符合受扶養規定得由成年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外,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申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