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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屬憑證稅,稅法採列舉式規定,規定應稅的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依照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包括有銀錢收據等4類。其中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有關印花稅課稅憑證之銀錢收據這部分的節稅方式,可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儘量要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如有收受政府機關之公庫支票並於領款前,即應機關之要求出具收據者,可於其上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可免貼印花稅票。此外,金融機構支付存款利息如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客戶存款帳戶且未另行開立收據者,也毋需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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