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登記於其名下之不動產,不問其取得原因,均應列入遺產申報。若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之不動產,實際為多人出資合購者,除該筆土地應列入遺產申報外,尚可按他人出資比率佔該筆土地核課遺產之價額,列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惟應提供確實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中區國稅局提供案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與其他19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並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該局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核定遺產價值為3,840萬元,又繼承人基於被繼承人出資比率為32分之2,截至其死亡時,仍未回復登記於各出資人名下,申報遺產稅時除於遺產總額列報該筆土地外,另申報死亡前未償債務-土地返還債權人3,600萬元(3,840萬元×共有人持分30/32),並檢附共有人19人與繼承人等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惟因調解書僅係雙方協議,尚未經調查認定,又無法提示相關出資之資金流程等資料,遭該局否准扣除,予以補稅1,188萬元(3,600萬元×稅率33%)。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不動產依規定以登記為要件,縱為合資購得並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倘登記名義人死亡,該筆不動產仍應全數列報為遺產,再就他人出資比率部分,列報為未償債務扣除。故民眾如欲合資購地者,應保留完整資金流程等資料,俾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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