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企業併購其他公司,在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各項耗竭及攤提列報為營業成本,當事人須負舉證責任,而且應就無形資產移轉契約書所有細項作客觀、合理、公平的評價,才可認定為可攤銷的無形資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無法提示專業資產鑑價或公正機構的鑑價報告部分,都將被國稅局從所列報的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中剔除。

 民國91年間,柏眾網控股公司經董事會同意,以3,460萬元購買新眾電腦公司所屬唯一賺錢部門後,柏眾網將該部門營業權以5年攤提,在94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攤提692萬餘元的費用,其中歸屬製造費為345萬餘元、營業費為346萬餘元。

 但這兩部分,在北區國稅局查核時,以無法提示專業資產鑑價或公正機構的鑑價報告供參酌,遭到剔除,並核定應補稅179萬1,770元。

 柏眾網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支出3,460萬元購買新眾部分營業權不但不屬「有以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規避或減少其在我國境內的納稅義務」,反而增加國家稅收,國稅局不應對其增加法律所未規定的租稅負擔。

 不過法院判決指出,柏眾網應就無形資產移轉契約書所有細項作客觀、合理、公平的評價,才可認定為可攤銷的無形資產;而新眾18名員工離職,公司所支付員工離職費或補貼並非屬可分攤的無形資產。

 至於柏眾網主張與新眾交易,並非以節稅、避稅或逃稅為目的,該交易整體評估對國家稅收不減反增部分,法院認為,這點與柏眾網營業權的各項耗竭及攤提是否符合稅法上攤提的構成要件,是牛嘴不對馬尾的兩件事。

 法院最後判決,柏眾網敗訴,應補稅額179萬1,770元。本件仍可上訴

【工商時報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