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並依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於公司解散時所設置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亦隨事業主體消滅而解散。故公司之職工退休基金於依職工退休離職金辦法支付員工離職金後,如有剩餘部分,應全數歸還公司,並應併入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於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時,應將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轉作清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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