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以提供公司股票的方式吸引員工留住優秀人才,現行大致分為員工分紅配股及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兩種方式,而員工依這兩種方式取得股票後之課稅方式有何差別?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說明如下:
一、員工分紅配股
(一)面額部分係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配發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部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則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三)實際出售股票時產生之利得或損失,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則屬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綜合所得稅。如為未上市上櫃或非興櫃股票,其交易利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其交易損失可於當年度或之後3年度之交易利得中扣除。
二、員工認股權
(一)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併入員工執行認股權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實際出售股票時產生之利得或損失,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則屬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綜合所得稅。如為未上市上櫃或非興櫃股票,其交易利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其交易損失可於當年度或之後3年度之交易利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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