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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如果領有薪資所得,在98年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可以扣除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調整為100,000元,但是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0,000元者,僅能扣除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舉例說明,某甲97年度薪資所得有75,000元,那麼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僅能扣75,000元,又如其薪資所得為200,000元,則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扣除100,000元。另外,沒有薪資所得的人並不能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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