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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表示:財政部已於 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條文,明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除外)薪資所得採差別扣繳稅率,並以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即2萬5,920元,作為適用差別稅率之標準薪資,全月薪資給付總額不高於該標準者,按6%扣繳;至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該標準者,則全數按20%扣繳。
提醒扣繳單位發放薪資之給付日在 98年1月1日以後者,請依上開修正規定辦理扣繳,如有按20%扣繳率溢扣繳稅款者,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稅或留抵同年度應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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