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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衰退,企業虧損家數變多,南區國稅局提醒,如果短漏報所得,當年度的盈虧互抵權就會飛了,非常可惜。
尤其是去年所得稅法修正後,盈虧互抵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凡帳上有舊的虧損金額都可適用,多5年的抵稅,如果因為短漏報,被國稅局處罰停止盈虧互抵權,損失很大。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甲公司92年度買下關係企業乙公司的經營權及所有權,所支付金額和被買公司帳上成本的差額,列為商譽,商譽並從當年度起分15年攤提費用,因此在92年度申報鉅額虧損2500多萬元。
不過,南區國稅局追查發現,甲公司虛報商譽的價值,高報費用,短漏報所得183萬元,已超過所得額負2500萬元5%的125萬元,屬於稅法規定的「情節重大」,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並調整92年度虧損為2,272萬元,並且要處罰。93年度也短漏報所得402餘萬元,一樣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並要處罰。
甲公司92年度虧損2,272萬元原本可享有抵稅權568萬元(2,272*25%=568),結果被勾銷。93年補稅100.5萬元(402*25%=100.5)。此外,92和93年度所得稅被處罰0.8倍,罰鍰116萬元,可謂得不償失。
今年企業普遍都面臨景氣衰退、甚至蕭條,如果不幸發生鉅額虧損,要小心,國稅局對虧損的查核,比對獲利的查稅還嚴格,就是因為虧損可以盈虧互抵,吃掉以後有獲利年度的所得稅。所以企業在申報虧損年度的所得時,更須小心,以保留抵稅權。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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