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置實際成本超過限額之乘人小客車,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就購置時限額計算之殘值,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9款及第14款規定,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150萬元為限;93年1月1日起購買者,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時,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 93年1月1日購入成本400萬元之乘人小客車,採用平均法按照規定耐用年限5年提列折舊,97年12月31日耐用年限屆滿,公司預估可再使用4年,98年度可列報小客車折舊金額之計算因甲公司購買小客車成本超過稅法規定限額250萬元,故結算申報時應以該限額250萬元作為小客車之成本,核算折舊及殘值均為416,666元﹝250萬÷(5+1)﹞;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時,再以該殘值及公司預估可再使用年限4年以原採用之平均法計提折舊,故98年度可列報小客車折舊金額為83,333元﹝416,666元÷(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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