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是臺灣經濟發展歷程的重要推手,營利事業在面對全球不景氣問題時,透過仲介商提供其外銷管道,增加營業收入,以度過景氣寒冬,維持其正常營運。而透過仲介商推展業務,相對亦應支付佣金予仲介商,但如何提供確實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將是公司應注意的重要課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
(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5%),經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
  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某外銷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五百餘萬元,經查核公司所提供資料,發現其結匯單上之收款對象是個人非仲介商,又公司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部分,亦係個人出具之收據,未符合規定,無法認定該佣金支出,補稅一百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目前經濟環境處於景氣低迷,公司為增加營運效益而需支付相關費用,本身應依稅法規定提供確實證明文件,以免發生因證件未完整而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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