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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求學租屋費用是否可以申報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規定,得列舉房屋租金支出者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關於國外留學,因租屋地點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之租金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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