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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承攬業,當年度承攬之工作已依約定完成,但尚有部分款項未收取,由於開立統一發票時限為收款時,因而尚未收取款項部分並未開立統一發票,則該部分勞務收入是否要列報為當期收入?
  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已完工工程雖有部分款項未收取而未開立統一發票,但收入已實現,仍應申報為當期收入。
  一般人常誤以為開立或取得發票之時點,才是列報收入或成本之時點,因此,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真正影響收入或成本之認列時點,係依營利事業收入實現時點,漏報收入將會遭受補稅,甚至處罰,營利事業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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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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