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故契約之總價額即為銷售額,如約定按實際完成數量結算價款,應依實際完成數量按合約估價明細之單價計算出之總價款開立銷售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總額;如因違約遭委託人扣減合約款,應依規定取得該扣減款價金之統一發票,不得逕以工程款扣減違約款之淨額為銷售額。如依合約由定作人自備材料,承攬人因故超用合約約定材料數額,遭扣抵合約結算款時,亦應分別開立全部銷售額發票及取得支付扣減款憑證,並據以依相關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逕以淨額列報,以免造成短漏報銷售額及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營造公司承包乙建設公司部分營造工程,雙方約定由乙公司提供建造之鋼筋,嗣於完工結算工程款時,因甲公司超用427公噸鋼筋,遭乙公司自總工程款中扣減超用鋼筋之價款600餘萬元(不含稅),甲公司以其合約總價減該項扣款後之淨額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主張逕予減除之部分係建造成本,按實際收入金額列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無短漏報情形,因與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不符,經該局查核認定短漏報營業收入600餘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予以補稅處罰;另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部分,另依同法第51條第3款等規定,就短報銷售額部分予以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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