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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何先生來電詢問:「將在近日出售土地,但其地上房屋在最近才結束營業,因而想在近日先將該土地贈與其妻後再訂約出售土地,如此作法,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答覆指出:「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夫妻互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期間之認定,應以贈與人及受贈人持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合併計算。」所以,何先生詢問之案件仍屬於一年內曾有營業情形,就營業使用面積比例部分,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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