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底落日,財政部在立院本會期送出所得稅法改革的修正案,條文高達30多條,為10多年來最大變革,把企業所關心的營所稅率降為20%;並把全國上百萬個扣繳義務人的處罰倍數,大降到「1倍以下」。
此外,企業爭取多年的廢除未分配盈餘加徵10%,財政部並沒有修改,繼續加徵。
在個人稅率方面,3個較低的級矩,6%、13%、21%各調降1個百分點為5%、12%、20%。
財政部為了掌握國家稅源,強制要求扣繳義務人要通報國稅局並扣繳,如果短扣繳、漏扣繳,處以稅額的一倍,而且是由公司的負責人繳納,明明是公司漏扣繳,卻處分公司負責的人個人。
假設,公司付給員工1000萬元的薪資,薪資所得稅為400萬元,應漏扣40萬元,公司漏掉此筆扣繳,則該公司的負責人會被處分40萬元。
會計師表示,問題在於公司負責人平常並沒有支領國家薪水,卻被處以納稅義務人所漏所得稅的1倍,不符合比例原則。長期以來政府飽受批評,造成不少民怨。
財政部趁此次大幅翻修所得稅法之際,一併改革,改為「行為罰」,降到「1倍以下」,大幅調降處分比例。
同樣的,上市櫃公司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時,處罰倍數也由原本的1倍重罰,下修為「1倍以下」。
再者,信託公司因為虛報成本、費用,造成受益人短漏報所得稅,信託公司會被處5%的罰鍰,財政部這次增修處罰上限,「以不過過30萬元」,也是改為「行為罰」,以符合比例。
每年9月的營所稅暫繳,企業按去年所得一半繳納時,只要「繳稅」即可,不必申報,省去企業許多行政成本。
企業對存貨的估算方法,回歸到商業會計法,改為以「實際」成本為準,而且不必再向國稅申報,即國稅局事前採取信任企業的態度,如果事後發現企業短期內一再變更成本估算方法,例如,由加權平均法,改為先進先出法,後來又改回來,國稅局將會質疑企業在做租稅規劃,將加強查稅。
- Feb 24 Tue 2009 17:44
該扣繳未扣繳 改罰1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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