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 【張國仁/台北報導】
廠商進口貨物在向海關報關時,若申報內容有誤,主動向海關申請更正,營業稅法視其情節輕重有減、免處罰的規定。基隆關稅局對威爾嘉公司在民國96年乙批貨物的進口,無視業者主動申請更正報單,就以虛報貨名及數量為由,向業者追徵營業稅,並罰鍰3倍。這項處分及訴願決定,法院昨天判決,全部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基隆關稅局敗訴的主要理由是,威爾嘉主張該公司可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情況,但基隆關稅局沒有弄清楚狀況,就按該局所認定的漏稅額裁處3倍罰鍰,而財政部在業者訴願時卻未予更正,法院因此判決行政機關敗訴,要求基隆關稅局另為適法的處分。
這件遭法院視為粗糙的行政裁處,發生在 96年4月9日,威爾嘉委託大輾企業基隆分公司,向基隆關稅局申報進口韓國的貨物乙批,原申報貨品分類的國定稅率為0%,經電腦核定通關。
大輾在同月11日向關稅局申請更正報單,但該局認為是在核定通關後,無法准予更正。隨後該局就以有虛報貨名及數量,逃漏營業稅為由,追徵威爾嘉14萬餘元稅款,並處以營業稅漏稅額3倍的罰鍰近43萬元。
法院審理後根據營業稅法相關減免處罰判決指出,就算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導致短漏報稅額,但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的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所漏稅額也只是罰0.5倍罰鍰。
同時依規定,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的案件,免予處罰。
法院查出,大輾在申報時所補具的報單雖有短報,但所檢附的文件包括商業發票等都完整無缺。因此本件爭訟,雖然不能適用免罰的規定,卻仍然符合減輕處罰的規定。
- Feb 24 Tue 2009 17:54
報關有誤主動更正 符合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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