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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30條之規定,尚不能超過一定利率,該利率最高標準則每年由財政部核定之。
  另外,所得稅法第32條亦規定,合夥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職工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該「同業通常水準」每年由財政部核定之。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98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財政部已於今年初核定在案。係參酌97年度標準、經濟發展、金融業利率變動情形,是98年度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率標準未予調整;又98年度並無軍公教人員薪資調整計畫,故98年度營利事業之員工薪資通常水準亦未予調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依據財政部日前核定事項,98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核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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