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稅局之查核方式暨重要案例

壹、 前言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課稅標的,而所得額的組成為收入、成本、費用等三因素,其中任何因素之變動均關係所得之增減。

是以營利事業逃漏稅之型態,不外乎短漏報收入、跳開發票、利益輸送、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行為、虛報費用等、虛設行號提供不實發票、及小店戶亂開收據供應廠商浮報成本費用等違法情事。

故查核稅務案件,必先探討行業特性,研判逃漏的可能,做好查核前準備,運用內勤審核及外勤實地查訪,精確鎖定調查重點,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貳、查核前之準備

一、瞭解交查對象營業概況及行業特性

交查對象從事何種行業?營業項目為何?產品主要供作何用途?銷售管道?銷售對象?生產流程?有無副產品?下腳廢料如何處理?主要原料及進貨對象為何?以研判是否有違章逃漏稅之傾向及其逃漏型態。

一般而言相同行業間均有相似之銷售方式、進貨方式、交易習慣,故逃漏稅方式亦大同小異,舉例說明如下:

* 建材業、鋼鐵業、進口汽車商等較傾向於漏報收入及跳開發票。

* 外銷業、證券業則傾向於虛報成本及損費。

* 二級紙器廠不可能以廢紙作為原料;含筋麵粉不適宜作為紙器廠之物料(貼合劑)。

* 衛生陶瓷業不應取得大量之動物用藥發票列帳。

* 化學品之運費應取得有特殊油罐車之貨運公司之發票,而不應取得普通貨運行之憑證。

* 進口小袋包裝或已分裝完成之物品,不應再申報大量之包裝費。

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及實地觀察,以決定抽查之方向、範圍及程度,以製造業為例,內部控制涵蓋下列交易循環。

(一)銷貨及收款循環:包括爭取客戶訂單、信用管理、運送貨品、開立銷貨發票、記錄收入及應收帳款、開出帳單及處理和記錄現金收入所採行之程序與政策。

(二)採購及付款循環:包括請購、進貨或採購原料、物料、資產和勞務、處理採購單、經收貨品、品質檢驗、填寫驗收報告書或退貨處理、記錄供應商負債、核准付款、及執行和記錄現金付款等作業程序。

(三)生產循環:包括生產計畫、原物料用料清單、儲存材料、將材料投入生產、成品產出、計算存貨之生產成本、及計算銷貨成本等流程。

(四)薪工循環:包括僱用、請(休)假、加班、辭退、訓練、退休以及決定薪資率、計時、計算薪資總額、扣繳稅款、發放、記錄薪資等流程。

(五)融資循環:包括股東權益暨銀行借款、保證、承兌、租貸、發行公司債、息、還款等資金融通交易事項之授權、執行和記錄等之流程。

(六)固定資產循環:包括固定資產之增添、處分、維護、保管與記錄等作業程序。

(七)投資循環包括長(短)期投資之買賣、保管與記錄等作業程序。

三、財務報表分析及歷年申報資料之比較:趨勢分析、異常數值分析等。

參、收入面之查核:為稽核重大逃漏稅,宜有革新之觀念,運用一般經驗及證據法則,本於推理來認定課稅事實,進而間接推認納稅義務人有逃漏之事實,針對重點使案情能夠獲得突破,一般而言其逃漏型態及方式列舉如下:

一、漏記進貨致漏報銷貨收入:以買賣業居多,尤其以內銷為主的生產者、中間商、批發商常要求製造廠直接開發票給零售商,本身進貨及銷貨均不記帳。典型漏進漏銷行業如唱片、西藥、水果經銷商常因拒收上游業者發票,而其消費對象又以自然人為主,乃形成漏進漏銷之情形。

二、漏開統一發票:常見行業為電器經銷商、食品業、餐飲業及建材業等,由於無法拒收上游業者之銷貨發票又漏銷,致帳上常伴隨鉅額存貨。

三、短開統一發票或跳開統一發票:常見之行業為水貨汽車經銷商、建材業者及營造業者。

四、利用土地免稅所得之規定,任意操縱房、地售價,致房屋交易所得虧損,土地交易卻產生鉅額所得之不合理情形。

五、以股東往來或暫收款科目隱匿銷貨收入,致存貨餘額超過正常結餘金額。

六、股東以個人名義向銀行借款,轉借給公司,其後以公司逃漏之收入客票償還銀行,其股東個人債務已了結,惟帳上仍有鉅額股東往來,可查詢銀行其借款還款方式。

七、公司股東使用公司資金未計息或股東透過公司之名義借款,利息費用則由公司負擔,可洽請公司提示相關證明並說明資金用途。

八、假借原物料超耗,實為短報生產數量,匿報銷貨收入。

九、生產數量或進貨數量採用之計價單位,與銷貨時採用之計價單位不同,藉以虛報銷貨數量逃漏營業收入。

十、進口報關時採用一種計量單位,而出口申報退稅時又用另一計量單位,如布料進口時以碼為單位,出口申報退稅時以公斤計量,以少報多沖退稅較多,改為內銷時又得以虛報銷貨數量逃漏稅。

十一、 壓低單價:買賣業中從事單位價格較高者如機器、冷氣機、及有其他資料牽制,在數量上無法逃避者,如機車及汽車等有牌照或貨物稅證照控制、進銷貨數量容易勾稽或原料與產品間易於勾稽者,常採用此方式。尤其銷貨對象為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或總經銷商與各地經銷商之間更容易發生,其特徵為統一發票多未抬頭及虛增統一發票銷售數量並用。

十二、 短開單價:常見進口汽車業以此方式逃漏稅,其不足額則以小店戶收據或其他營利事業之零件發票抵充,可透過訪查、問卷調查或函查買受人說明價款總額及支付款項之方式。

十三、 盈餘甚多之年度,雖無銷貨事實,於年底以低於成本之價格開立出售原料發票製造虧損,如發票上之買受人係採擴大書審申報就更顯現其異常。

十四、 提高單價:為申請機器設備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要求出售設備廠商虛開發票。

十五、 假藉代購、代銷或代加工,進銷貨都不入帳僅以差額列入代銷佣金或是代購手續費入帳,可透過約談買賣雙方負責人筆錄方式查證事實真象。

十六、 部分零件以虛偽隨貨附贈方式(於統一發票註明)於存貨帳上作不實之沖銷,短報期未存貨,日後零配件銷售時更可漏開發票。

十七、 銷貨退回時存貨數量未配合轉回,或故意將退回混淆為折讓,藉此將隱匿之退回數量於再出售時不開發票。

十八、 壞品、下腳、廢料及副產品之收入匿報。

十九、 已沖帳之應收帳款再收回之匿報,尤其私人和解及逾二年之催收帳款較常發生,可向對方查證入帳情形。

二十、 利用國外母公司逃漏營業額或漏報應得佣金收入;或貿易商於介紹外銷客戶,收取國內廠商支付之佣金時,漏開發票,將所得之支票存入公司或股東、經理人之銀行帳戶。

二十一、 利用國外分公司相互合謀降低銷貨價格及虛報外銷佣金支出。

二十二、 關係企業相互間原料或成品之買賣,利用價格調節將損益移轉至免稅或較低稅率之公司。

二十三、 藉口材料由業主提供、工人由業主自僱,本身僅負監工之名短報營業額。

二十四、 二聯式發票及對政府、軍事單位、學校等機關團體所發生之交易,常藉開立大頭小尾統一發票逃漏稅。

二十五、 部分公司員工不忠,將部分佣金進入私人口袋匿報佣金收入。

二十六、 廠房、機器設備等保險費折扣進入股東私囊,未從保險費科目中減除。

二十七、 短報外銷貨品之退稅收入。

二十八、 閒置土地房屋出租短匿報租金收入,可請公司說明原因及外勤實地查訪瞭解實情。

二十九、 房地以低價出售給關係人,再由關係人利用土地買賣免稅及以評定現值核課財產交易所得之方式將該房地以市價賣出,以短報財產交易收入,可續查系爭標的所有權人,以瞭解是否故意為不當安排。

三十、 利用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列報鉅額保險費,再中途變更要保人辦理解約領取解約金,未依規定於收到該項解約金時列入其他收入(74.11.19台財稅第25034號函),此可從上下期保險費鉅額變化中加以研判。

三十一、 利用產品自用方式逃稅,如鋼鐵、水泥、建材等公司以自製之產品用於建造廠房或擴充機器設備,藉虛報用量匿報收入,查核時應注意查核其工程估價單、工程合約書及完工報告表,勾稽真實用量。

三十二、 漏報加工費收入:如染整業漏報代工(工繳)收入。

三十三、 短漏兌換盈餘或虛列兌換虧損或以淨額法不當計算、沖轉錯誤。

參、各種行業之可能逃漏型態

一、製造業

(一)產品全部外銷廠商:其方法是在國外自設公司,或與國外往來廠商勾結,低報外銷售價或高報進口原料價格,或外銷退回商品轉內銷時不入帳,及利用工廠廢料、下腳等逃漏稅。

(二)產品內外銷兼營之廠商:除上述方法外,假如原料因產品外銷可沖退稅,其合乎沖退稅規定之原料產出率,比實際產出率低,則其間差異所生產之產品,既無法外銷沖退稅,又怕內銷要補繳關稅,則藉內銷不入帳逃稅。

(三)中間產品製造商:往往以成本、費用、廢料、下腳等方式取巧逃稅。

(四)消費品製造商:絕大多數以漏開發票逃漏稅,同時為使帳上收支平衡,連進貨都短記,而構成漏進漏銷。

(五)其他生產者:利用投資減免租稅之優惠逃漏稅、將非免稅部分產品收入,列入免稅產品收入、利用職工福利會或企業集團內關係企業相互作帳或利用基金會或財團法人逃稅。

二、買賣業

(一)出口貿易商:將應得之佣金,用外商或外籍個人名義領取,或委稱係國外佣金,或國外分支機構之佣金,藉以虛報費用。

(二)進口貿易商:大多為進口時低報進口價逃漏關稅,並配合採用前述中間產品及消費品廠商相同之逃漏方法。

(三)百貨公司:以假行商出具之憑證作為進貨成本,或向行商進貨後退回而憑證(因非統一發票)未退回留作成本記帳,藉以虛報成本。

(四)中盤商:一般都以進貨應取得之發票,直接轉給需要發票之顧客,而自己則進、銷貨都不入帳。

(五)零售商:免用發票者採逕行核定,而使用發票者則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採用擴大書審申報。

三、營建業:建設公司常在購買建築用地時,先用股東、親友或職工等個人名義登記,再以原購地價之數倍轉賣給公司,亦有藉合建名義壓低房屋售價而降低營業收入;至於營建業則有所謂以包工不包料及用虛設行號及虛列薪資費用等方式逃漏稅。

四、較易顯現之逃漏稅跡象:

(一)申報銷貨毛利率上下年度或與同業比較有顯著差異;或個別產品之平均毛利率較申報之毛利率為高時,可能係成本虛增或收入短報所致。

(二)帳務之處理及記帳習慣異常:如傳票之編號未按序排列,且以插補或附加方式補記,或帳載日期顛倒不依序記載等。

(三)股本及借款總額與營業額顯不相當,應究明係收入短報或將資金無息貸與他人。

(四)帳列股東往來或暫收款科目往來金額頻繁且鉅大。

(五)負責人或主要股東申報之利息收入頗多,且利息所得來源之銀行均在公司附近。

(六)依行業特性非為零售業或銷售制度係採經銷方式,但發票之開立大多以消費者為抬頭或發票開立時未書立買受人名稱及銷售數量,即有跳開發票或亂開發票之可能。

(七)列報與營業額有絕對關係之相關費用如電費、運費、包裝費等上下年度其比率差異異常,與申報之營業額顯不相當。

(八)依一般認知之營業外觀,如工廠規模、員工人數、廣告頻率、知名度、辦公處所、高級轎車之數量等與申報營業額顯不相當。

(九)歷年申報之純益率低於同業或虧損,然營運成長快速,甚至年年辦理增資或擴充設備,其資金來源顯現異常。

(十)銷貨發票集中在特殊時間開立(如某月份或年底),或開立後作廢太多。

(十一) 成品存貨占銷貨比率偏高,且無相當面積之倉庫貯藏者,致其營運資金呆滯顯現異常。

(十二) 申報耗料遠超過部頒標準。

(十三) 依產品銷售市場特性與開立發票抬頭不符,或相同產品同期間內單價差異太大,甚至低於銷售予福利中心之價格者。

(十四) 普遍有短漏開發票習慣之行業,而其成本紀錄欠詳者,如鋼鐵業、建材業、汽車進口業、餐飲業等。

(十五) 原料或成品持續進貨,卻極少耗用或出售,致存貨持續增加,與營業收入不成比例,如食品不易保存,又無足夠之冷藏設備之餐飲食品業。

(十六) 帳證明顯遭塗改或加添記載之跡象者。

(十七) 不同年度申報獲利情形差異太多。

肆、各種帳證異常情況之查核

一、銷貨發票開立異常

(一) 銷貨發票之備註欄註明中間商名稱或代號,即有跳開發票情事之嫌,可循線歸戶查核。尤以鋼鐵業、建材業、五金業、照相器材業、肉品食品業、電器業或一般日常用品行業為最,可從應收票據收款紀錄及發貨記錄如郵寄資料、運費清單中查知。

(二) 利用銷貨予非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時,銷貨發票不書寫品名、單價及數量,嗣在相關之存貨及銷貨帳載上再任意記載所欲調整之數量,藉以消化漏開發票不符之情事。例如鐘錶店銷售手錶僅填錶一只,而未填寫某種廠牌某某款式,或西藥商號僅填寫西藥一批而不填寫西藥多少粒裝,以含混籠統方式開立。

(三) 銷貨發票所載數量小於相關帳簿發出欄所載數量或塗改數量及單價而總價不變之異常情事,藉以將所漏開之差異數量於入帳時以少報多取巧,以達數量勾稽相符之目的。

(四) 銷貨發票所載之單價乘以數量大於總價之異常,亦係在於消化平時漏開之數量。

(五) 銷貨發票所載品名與公司營業性質或與買受人業務性質不相稱,例如將部分原料進貨逕以銷貨方式開出,藉以短報產品之生產量,進而短報收入,並以該不實發票供其他廠商做為虛增成本之用,如輪胎行將大量發票提供給營造廠商做為列報成本之憑證;或西藥進口商開立大量發票予陶瓷業者;或經營小家電進口業而開立大量發票予汽車材料業者。

(六) 漏開銷售成品發票而開立零件或原料發票。

(七) 銷貨發票有顯著之廢品或瑕疵品,藉數量之任意記載以消化過去漏開發票所累積之數量。

(八) 銷貨發票所載規格混淆不明確與銷貨簿、存貨簿帳載之規格別不同之異常,類此情形往往以低價品低包裝量開立發票,惟於入帳時將該部分登載於高價品或高包裝量之發出欄中,藉以隱匿短漏報收入。

二、收款資料異常

(一)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沖轉不一致,例如將收到甲廠商之票據沖轉其他廠商應收之帳款即有跳開發票之嫌。

(二)應收帳款明細帳依客戶別分類所載之交易對象,與歸戶對象不一致,例如採經銷制之廠商,對貨款之收取往往按經銷商別設立明細專戶,惟因於銷貨時應經銷商之要求,將發票直接開立給其客戶,而貨款仍係向該經銷商收取。

(三)收款對照表所載之票據開票人與所沖轉發票抬頭不一致。

(四)外銷廠商藉將所收到之預收款以退回沖轉暫付款名義,藉以掩飾短漏報收入之違章事實,或於匯率波動期間,為套匯將大量資金以預收款名義匯入,俟有差價利益時再行匯出,藉套匯短報匯兌損益。

(五)部分性質特殊之營利事業如包作業,於銷貨時先收取部分貨款即將標的交付,後因故未能將產權辦理過戶,致未收款未依統一發票開立時限規定,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發票列報銷貨收入。

三、付款資料異常

(一)進貨付款金額不一,且所使用會計科目顯不相當,例如以應付票據(即實際支付數)及現金(即折讓數)等二會計科目合併沖轉原列帳之應付帳款,或於進貨時將發生之折讓直接以現金或應付帳款科目充當,藉以隱匿折讓。

(二)進貨付款之領款人與開立憑證廠商不符,例如同一領款人所領取之貨款包括多家廠商應收之款項,而該等收取之票款大多存入某一銀行帳戶,而由該中間商拿其上手之發票充當本身應開立之憑證。

(三)以一紙票款同時沖轉應支付不同廠商進貨款,則其進貨可能亦係向特定中間商購買,而涉及上開之違章。

(四)以銷貨之應收帳款或票據直接沖轉不同進貨廠商之貨款,顯示進貨亦有前揭之異常。

(五)付款傳票或進貨憑證上備註實際進貨對象。

(六)帳列應付帳款之金額長期未付、或於年底提列鉅額應付科目,應注意勾稽交易對方有無相對應科目。

(七)以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充當進貨憑證之數量太多或金額太大者,可注意查核其店章型式、書寫筆跡、聯絡電話有無異常。

四、特殊會計科目或列報異常科目

(一)利用股東往來或性質不明之代收款、暫收款科目隱匿銷貨收入:如發現有沖轉分錄無任何憑證或往來頻繁且金額巨大或甚帶有尾數者,於查核時可先從銀行往來資料著手查明股東往來、暫收款之資金來源與去向,藉以發現外圍帳戶,再從外圍帳戶之存入款查明付款銀行發票人、帳號及地址等,經彙總歸戶再訪查票款性質,藉以查明有無漏報銷貨收入。

(二)關係企業往來暫收款及股東往來借餘有無設算利息收入。

(三)托運單對托運日期、到達站、托運人、收貨人、重量、運費等均記載甚詳,如與發票勾稽,當可發現開立發票有無跳開、遲開及短、漏開等可能涉及之違章。

(四)就旅費及薪資等科目之列報情形與發票開立抬頭勾稽,例如銷貨發票開立,大多以消費者為抬頭,顯示其銷售制度係採直銷方式,惟如出差地點皆有定點,而雇用之員額與其銷售制度顯不相當,可循此查明中間商有無漏進漏銷。

(五)由帳載不動產或設備科目之增減變動情形以查明承包商有無漏報收入:廠房之興建及附屬設備之裝設等,通常都交由他人承包,惟部分承包商將其工程所需之進貨憑證充當本身應開立之銷貨發票,致漏報收入,查核時應注意契約內容、工程款支付及領取情形並與相關帳證勾稽。

(六)壞帳抵押物之處理有無漏報收入,查核時應就經銷合約或和解筆錄所載內容詳審,以查明對於確保債權之抵押物或保證人等之追償行為,有無隱匿漏報。

(七)利用銷貨收入與佣金支出在金額上相互調整逃漏收入,關係密切之合作外銷廠商,供貨廠商往往故意將其供貨價格蓄意降低,而就其差價部分要求出口商以外銷佣金方式匯給其主要股東在國外之銀行帳戶中,使供貨廠商收入短報,並使其主要股東漏報佣金收入,查核時應請提示與國外代理商合約或往來文件或電報之約定內容及經常出國人員之中英文姓名、護照,以查明佣金收受款項者,是否為公司負責人、股東或職員。

(八)藉預收貨款名義保留於帳上漏報收入,查核時應就其合約之約定內容,收取尾款之條件,買賣標的物交付時間等詳予瞭解並與帳載內容勾稽。

五、由其他課稅資料勾稽查核

(一)就向銀行借款所提供票據副擔保明細表記載之票據來源與開立發票情形勾稽,以查明有無短開、漏開或跳開等違章。

(二)就海關所通報之進口資料與進貨帳載情形勾稽,以查明有無藉進貨數量之漏(短)報而掩飾漏報銷貨收入。

(三)就海關保稅工廠成品帳所載數量與公司申報之相關產、銷、存明細表等所載數量勾稽,以查明有無因數量之不符而漏報銷貨收入。

(四)就銀行對帳單之明細與帳載銀行存款勾稽,如有不符之異常存款來源,應查明有無漏報銷貨收入。

(五)就領料單所載原料領用數量之彙總與申報之原料耗用總額相勾稽,以查明有無短報產量藉以隱匿銷貨收入。

(六)就成品出庫單所載發貨數量之彙總與帳載申報銷售總量勾稽,以查明有無漏報銷貨收入。

(七)就工程合約所訂之承包條件及尾款收取時間,查明有無按應歸屬年度列報收入。

(八)就監理所車輛過戶資料,查核運輸業有無將業已轉讓予他人之車輛仍列報於帳上,致漏報其他收入及虛提折舊費用。

(九)就傳票所附之收據或薪資表等資料勾稽相對廠商,有無以之抵沖銷貨應開立之發票。

(十)就股票上市承銷價格與當期出售該種股票之申報交易價格相勾稽。

(十一) 就房屋仲介業仲介個人所收到佣金收入可與房屋仲介廣告內容勾稽。

(十二) 就汽車銷售雜誌刊載當期行情價格與發票開立價格勾稽。

(十三) 就收取銷售保證金之對象與開立發票抬頭勾稽。

(十四) 就課稅資料歸戶清單查核有無外銷沖退稅之匿報。

伍、成本之查核:應注意查核各項成本或損費有無實際交易或付款之事實,以發掘是否以不實之憑證虛增成本,又購進之原料是否與該生產事業有關?是否真可作為製成品之原料使用?生產出來的成品有無需要此項原料等做合理性分析,並注意前後年度成本之比較,以發現異常。

一、原物料成本之查核重點及方法

(一)無憑證而僅有傳票時,應請該事業提示進貨對象或支付證明。

(二)虛設行號發票應查核該行號是否經法院判決確定及營業人之進貨付款流程,以證明其確係無進貨事實或係僅係未依規定取得憑證。

(三)利用大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充當入帳憑證,小店戶之普通收據應注意收據之金額、字跡及店章。

(四)進貨單價偏低時,必要時可進行對帳,以查明是否有進貨發票收執聯與存根聯金額相符,而數量不符致短報進貨情事。

(五)查核營業人有無同一憑證重複列報,即以影本入帳或未附憑證。或故意將憑證金額過帳錯誤、加總錯誤虛報進貨金額及期未存貨加總錯誤以短報存貨數量。

(六)查核有無將原料或進貨入帳時短列數量,致短報期未存貨數量及金額。

(七)存貨單價價格如較歷次進貨價格或市價相差太多,可能有短報期末存貨之嫌。

(八)核算與生產量有直接關係之包裝費,是否與進貨數量、或生產數量相當,如顯不相當者則有短報成品產量之嫌。

(九)抽查一段期間或特定月份,是否經常性購買抑或少數幾次大量購買,研判進貨憑證之發票章、字跡、品名、單價、金額、地緣關係及付款方式等有無異常。

(十)領料或進料不正常,如在某一月份或年底對某種原料領料數量異常增加,或某一月份對某一不曾往來之公司大量進貨,則有虛增成本之嫌。

(十一) 進貨發票不詳實記載品名、數量、單價者,其申報存貨數量之正確性值得懷疑。

(十二) 進貨物品笨重亦非特殊品,若北部廠商向南部工廠購進鐵板即屬不正常。

(十三) 無進貨事實而向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發票充當入帳憑證,在上游廠商之銷貨對象為無須取得進貨憑證之個人或小規模營利事業(如牛肉進口業、水果進口),或上游廠商銷貨發票易遭下游廠商拒絕接受之行業(如磁磚業、鋼鐵業、西藥業)時,較易發生上游廠商開立發票給無進貨事實之廠商助其逃漏稅。

(十四) 利用關係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充當進貨憑證或費用憑證,而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則設法適用擴大書審條件。

(十五) 注意帳證紀錄有無取得無交易事實之進貨憑證於帳上以插入或於憑證上逕行塗改虛增成本。

(十六) 抽核進貨之序時簿、存貨分類帳、存貨明細帳核對其數量及金額是否與傳票憑證相符。

(十七) 注意帳證或傳票上有無註記實際交易對象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之情事,可勾稽其應付款項,以查對是否跳拿發票。

(十八) 注意進料單位與生產或銷貨單位是否一致,如否,應將各階段之單位換算成一致以查明是否有藉隱匿數量方式逃稅。

(十九) 注意有無相同產品以不同型號同時列帳,或不同年度以不同型號列帳,以混淆成本分析虛增耗料情事。

(二十) 比較同一產品前後期用料種類是否一致及損耗率是否相當,至同類不同規格產品之耗料,應詳查其製造通知單,分別計算。

(二十一) 查核原物料耗用及副產品或廢料產出情形時,可參閱該製造機器之使用說明書以瞭解其原料投入及產出之情形。

(二十二) 如領料係在進貨日之前,則顯然係短報上期之進料所致,可配合上期期末存料查核。

(二十三) 領料如在成品入庫前或銷貨之後,則其帳載涉有不實或虛增成本之嫌。

(二十四) 以成品重量核算耗料時,應敘明計算方法之來源依據,並分析成品與耗料是否相稱,如因使用物料等足以增加成品重量時,應先予扣除。

(二十五) 核算用料時,可依其製造通知單、領料單、入庫單、生產紀錄表、出庫單以及成本表等詳實查對及核實認定,如帳載不全則按各該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核定。

(二十六) 常見存貨申報不實之方法,未分攤製造費用於在製品及製成品存貨、運費及關稅列為營業費用而未列為存貨成本、生產部門在接近年度末所領之原物料,未將未使用部分列為盤存等。

(二十七) 常見會計師簽證異常類型:當期耗料情形隻字未提、或當期耗料計算僅敘明金額而未敘明何項原料超耗、或原料明細表不同規格之用料未經換算或材料用量單位非通用之用料用量單位(如一式或一處或一包),卻能查簽有無超耗。

(二十八) 剔除超耗之計算公式:

1.訂有損耗率者:成品生產量/(1-損耗率)=應耗原料量

2.適用單位耗用原料標準計算者:生產量*單位耗料標準=應耗原料量

3.訂有製成率者:生產量/製成率=應耗原料量

4.超耗原料量=申報原料耗用量-應耗原料量

(二十九) 逕行核定時應注意製造廠商有無刻意將生產費用(例如薪資、伙食費、保險費、折舊、修繕費、稅捐、包裝費、運費、水電費、動力費及加工費等)列報於營業費用之情事,若有則應予轉回。

二、直接人工查核重點及方法

(一)支付臨時工資應有簽名或蓋章之收據為憑,如係按件或按工計資者,應有人工成本紀錄及計工單。

(二)工資印領清卌加總驗算,並與申報金額及扣繳資料作勾稽。

(三)依製造流程和設備產能分析結果,如發現僱用員工人數和產量不成比例,應就其薪工表及生產報告加以查核。

(四)扣繳憑單扣繳金額大都為零,印領清卌上印章型式一致時,應注意受領人之身分及地址,有否戶籍相同同屬一家人虛報薪資之情形。

(五)評估薪工人數與企業規模是否相當,可請受查公司說明並繪製生產程序圖,用以了解每一製造過程,並和機械配置情形及設備產能相互查核,可了解其申報之直接人工和加工費有無摻水或作假情事。

(六)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清單,查得其實際僱用人數予以認定。

(七)依據團體壽險檢附之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明細表勾稽直接人工數,以查明有無實際僱用。

(八)訪談若干職工及當事人之家人或洽詢其他員工,以查明有無被利用作人頭列報薪資者。

(九)期末提列鉅額應付獎金應追查其次年度有無實際支付該筆獎金,必要時亦可訪談受薪人。

(十)虛報薪資:無受僱之事實(年紀太小、太大、在學、親友、有其他職業)、申報金額超過實際給付金額(中途離職,仍全年列報薪資、離職已久,仍列報薪資)。

(十一) 關係企業對相同員工重複列報薪資或伙食費。

三、製造費用之查核重點及方法

(一)間接材料:產品之產出,其直接材料耗用與間接材料應係維持一定之比例,若直接材料之耗用比例遠低於間接材料,則有規避直接材料超耗而作不合理安排之嫌,應轉正重新核算。

(二)間接人工:其原理與間接材料相同,刻意將部分直接人工隱含於間接人工,以達其短報產量之嫌。

(三)動力費用:由於產量之產出與動力設備之使用常維持一定之比列關係,因此可從動力費用之耗用作前後年度比較,以瞭解產量之增減變化有無異常。

(四)加工費:注意業者與受託加工廠商雙方簽定合約書中約定之製成率以核算其原料之耗用,同時瞭解受託廠商有無加工之能力、付款情形及並與加工數量勾稽,如係代工代料應查明受託者有無以剩餘之材料抵充加工費情事,可請其提示相關受託加工廠商簽收受原料之證明資料或託工原料之出庫單、交運單、託工成品入庫單、委外加工部分之直接原料明細表等加工紀錄,以分析其與生產量是否相當。

(五)折舊:新增資產不論當期有無提列折舊,均應注意查驗其原始憑證。

陸、虛報費用、損失致短報所得之查核

一、無憑證虛列費用損失。

二、列報與業務無關之費用或損失。

三、列報未實現之費用或損失。

四、同一憑證影印重複列報費用。

五、塗改憑證虛列費用。

六、加總錯誤虛列費用。

七、列報非屬公司負擔之費用或損失。

八、已依法提列準備,實際發生時未於準備項下減除而重複列報為費用。

九、關係企業重複列報員工伙食費、旅費。

十、關係企業間虛列借貸款之利息支出或少列利息支出。

十一、 購置資產之利息未予資本化。

十二、 關係企業利用相互間投資製造虧損。

十三、 列報費用未明確劃分隱藏超限之金額。

十四、 估列之費用損失不實。

十五、 費用之分攤與規定不符。

十六、 列報無支付事實或無支付必要之佣金支出。

十七、 列報不得列為費用之滯納金等。

十八、 未依權責發生制估列費用或損失。

十九、 以不合法之憑證列報費用:例虛設行號開立之發票、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大量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憑證,可核對有無數家憑證,但筆跡相同或不同進貨對象之憑證來自同一本發票或取得同一進貨對象之發票,但字軌相去甚遠,或發票排列格式、字體、命名方式雷同,但缺電話號碼,或統一編號不合邏輯(各位數分別乘以1,2,1,2,1,2,4,1其乘積之和非為10的倍數)情事。

二十、 融資租賃卻利用營業租賃方式列報費用製造虧損。

二十一、 受災害之原料及成品既列報成本又列報災害損失;或受有保險賠之部分仍然列報災害損失。

二十二、 虛列代墊出口條件為FOB之海運費。

二十三、 虛報外銷佣金支:其特徵為1.旅費浩大、負責人或股東經常出國2.佣金支出浩繁且均集中於私人一人或一家公司3.年度營業收入逐年增加,而年年申報虧損。

二十四、 虛列固定資價格虛增折舊。

柒、其他查核注意事項

一、通報資料之出口金額不符有無漏報收入?進口金額不符有無漏進漏銷,利息、財產出售收入、保險賠償收入不符有無短報非營業損益?

二、利息支出增加之比例偏高,應查明

1. 有無股東挪用公司款項,或非業務所需之利息支出。

2. 土地資產增加,預付款有無利息資本化。

3. 是否係非固定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轉列遞延費用之情事。

4. 預付購置設備款其借款利息,有無資本化。

5. 虛報向員工借入款虛增利息費用。

6. 關係企業間以利息費用輸送利益。

7. 由有課稅所得之公司向銀行借款,再將資金供無課稅所得之公司運用,而不收取利息者。

三、期未現金餘額過多,是否屬於決算日前股東往來款項轉入,隱匿年度間股東挪用資金之情形,應依規定調增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支出。

四、定期存款期末有無估計應收利息收入。

五、可能取有大量普通收據者,其進銷存與憑證應相互核對,注意過帳是否正確?

六、股東住來之借差,應依查核準則97條第11款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若貸出款項係公司自有資金者,應依查核準則第36-1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七、本期增加之固定資產,有預付者有無利息資本化。

八、修理費、維護費、什項購置,有無依查核準查則第77條及77-1等規定轉列資本資支出。

九、營業稅自動報繳申報金額,銷貨退回金額與營所稅申報書上營業收入淨額及營業收入調節金額勾稽,有無短報收入。

十、海關出口金額如與營所稅申報書第六頁之銷售額明細表上之直接外銷金額不符,有無短報外銷收入。

十一、 為了解商號開立普通收據,有無銷售能力及公司有無進貨事實,可運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或函請管轄稽徵機關提供營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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