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淨值(業主權益)各科目之查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庫存現金:

(一)以現金簿結存現金餘額與總分類帳核對。

(二)盤點庫存現金,並追溯計算至資產負債表所列結帳日之金額是否相符。但

認為無盤點必要者,得敘明理由,免予盤點。

(三)抽查鉅額收支之原始憑證。

(四)注意結帳日前後現金如有鉅額異常之變動應查明原因予以列註。

(五)庫存現金內如有現金以外之項目,如員工借條、未兌現支票、及未報銷單

據等項,均須於明細表內註明,或作妥適之調整。

(六)抽查零用金及週轉金撥領支報情形及餘額,並核對未報銷之單據及作必要

之調整。

二、銀行存款:

(一)就銀行結單與帳列金額核對,並向銀行發函詢證,如有差異,應洽客戶編

 製銀行存款調節表。

(二)抽查鉅額收支之原始憑證。

(三)結帳日倘有未存入銀行之支票,應詳列清單,並檢查是否已於次期初即行

存入銀行。同時注意其所以未能存入銀行之原因。

(四)抽查銀行存款之收支,並注意結帳日前後銀行存款之變動情形。

(五)核算定期存款利息是否列帳。

三、有價證券:

(一)會同保管人員實地盤點手存證券,並確認其所有權。

(二)查明其入帳基礎。

(三)抽查有價證券購入及售出之手續及有關憑證。

(四)查核有價證券之股利或利息收入已否列帳。

四、應收票據:

(一)會同盤點手存票據,並按票據內容與帳冊核對;其交銀行託收者,應查核

銀行託收之憑證。

(二)查有已貼現應收票據,應檢視貼現時現金收入數及利息支出數是否相符,

  查明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並將貼現金額列註。

(三)檢查備抵呆帳之提列是否合法。

(四)擇要向出票人或承兌人發函詢證。

(五)在本期內認作呆帳而銷除之應收票據,應查核其是否取得合法憑證。

(六)抽核帶息應收票據之利息收入及應收利息已否列帳。

五、應收帳款:

(一)就應收帳款明細表以抽查方式向債務人發函詢證。

(二)查明有無寄銷品及因非營業行為而發生之帳款誤以應收帳款入帳者,並作

  必要之會計處理。

(三)查明結帳日至查帳日止應收帳款之收回情形。

(四)查明備抵呆帳之提列是否合法。

(五)抽查呆帳之沖銷是否取得合法憑證。

六、其他應收款:

(一)必要時發函詢證。

(二)抽查結帳日後至查帳之日止其他應收款之收回情形。

(三)必要時比照應收帳款作其他之查核。

 七、存貨:

(一)存貨數量之檢查:

1.應與進、銷、存貨各有關帳簿、憑證、文據詳細核對,其屬製造業者,

並應與各項有關成本明細分類帳、報表、紀錄予以勾稽。

2.期未存貨數量如認有實地盤點必要,應會同委任人實地盤點存貨。盤點

時得以選樣抽點,並將盤點或抽查所得之存貨彙總表與帳冊核對。

3.截至決算日尚未收到之進貨,已依原始憑證記入進貨簿者,應就有關託

運單、提貨單等運送憑證查明是否已列在途存貨。

4.進貨已入庫,貨款已付訖,但未收到進貨憑證或已收到進貨憑證未予入

帳者,應查明原因並予補正。

5.截至決算日,銷貨退回之貨品,應查明已否列載存貨,及存貨貨品中有

無託銷、寄銷之貨品及有無與本身商品混淆不清之情事。

6.帳表所載庫存貨經盤點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有無虛增成本或隱匿收入逃

漏稅捐情事。

7.在製品數量之檢校,應參酌其成本會計制度或製造程序,予以審核推算



(二)存貨之估價標準及其估價方法之採用與變更,應查明是否依所得稅法第四

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暨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有關之規定辦理。

(三)查明呆廢材料盤存及出售之處理是否合法。

八、預付款項:

(一)查明預付款項應轉作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者,是否已經轉正,其金額是否

相符。

(二)因購置固定資產之預付款項,應轉列適當類目。

(三)查明預付款項之支付是否適當。

九、基金及長期投資:

(一)查明各項基金提存之依據。

(二)會同實地盤點長期投資所取得之證券及有關憑證,並與帳冊核對。

(三)查明長期投資之入帳基礎。

(四)查核長期投資之股利或利息收入已否列帳。

(五)查明被查核事業在國外投資或在國外設有分公司者,有無檢附經會計師簽

證之財務報表。

十、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

(一)資產之取得,資金來源及入帳基礎,應與有關帳簿、憑證、文據詳加核對

,分別其性質,編造財產目錄,並會同委託人之經管人員加以盤點或抽查



(二)查明固定資產之產權是否悉屬被查事業所有,有無提供擔保抵押等情事。

(三)查明所購置之固定資產,有無非供事業本身使用情事。

(四)由固定資產所產生之收入,如房租、地租與押金等已否入帳,其計算是否

正確。

(五)查明當期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形,其會計處理方法是否符合規定,倘為廢

棄出售,其收入已否入帳,倘屬增添資產,應說明其資金來源,並查明該

項增添資產之性質,以確定其究屬資本支出或費用支出。

(六)固定資產如有辦理重估價,應將重估時期,重估金額,主管機關核准手續

予以列註,並查明重估後折舊性質資產之折舊,有無依規定提列,其土地

經調整帳面價值者,查明調整增值金額是否適當,出售時是否依規定以原

始取得成本列報。

(七)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是否依照現行法令規定辦理,歷年採用方法是否一致



(八)依照以往提列折舊方法及折舊年限,查明有否發生少提或多提折舊情事。

(九)查明固定資產是否有因減少生產或停工而有閒置情事,因而少提折舊,有

否報請核准。

(十)查明以分期付款方式,融資租賃或專案貸款購置固定資產者,其利息支出

處理情形。

(十一)檢查修繕費用科目中數額特鉅之支付,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十二)檢查未完工程之會計處理,已否如期轉入適當科目,其以應負擔之利息

費用轉作資本支出者,應核算是否恰當。

(十三)查核受獎勵免稅生產事業財產目錄所列設備是否屬經核准免稅之生產設

備,在免稅期間內有無依規定提列折舊。

(十四)審查無形資產之內容,其作價基礎是否合法及應否辦理扣繳。

(十五)核對無形資產有關憑證、文件及許可之證明。

(十六)查明無形資產是否仍有效益存在,其成本是否按有效期限分期攤銷。

(十七)查明遞耗資產之明細及性質,其屬本期增加者,查明是否取得合法憑證



(十八)查明各遞耗資產之耗竭是否符合查核準則之規定。

十一、遞延借項:

(一)就有關憑證與帳簿核對,審定其入帳金額是否適當。

(二)確定其效益是否及於以後期間並作必要之調整。

十二、其他資產:

(一)審查原始憑證並與帳冊核對。

(二)如須攤銷之其他資產應審查其攤銷辦法是否合法。

(三)查明有無股東、董事、監察人借用款項,有則分別註明期限及附帶之利率

,如未計息者,應按銀行一年期信用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四)保管品必要時應會同保管人員實地盤點,並向寄存者函證確認。

(五)存出保證金應查核有關憑證及契約,是否屬實,及有無利息收入。

十三、短期借款:

(一)擇要向債權人發函詢證。

(二)查明短期借款之起訖日期、利率及擔保品等。

(三)驗算短期借款之本期利息費用,並與期初應付或預付利息及期末應付或預

付利息相互勾稽。

十四、應付票據:

(一)查明有無屬於或有負債性質之應付保證票據包括在本科目之內,有則應與

相關科目沖抵。

(二)查明票據期後之付款情形。

(三)擇要向債權人發函詢證。

(四)查明票據須否付息,其本期應付之利息已否列帳。

十五、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項:

(一)擇要發函詢證。

(二)抽核貨品驗收紀錄,查明有無尚未入帳之應付帳款。

(三)查明有無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帳款包括在應付帳款之內,有則轉列適當科目



(四)查核期後之償還情形。

(五)查明逾期二年之帳款有無應轉列收入者。

十六、應付費用:

(一)查明有無尚未列帳之應付費用。

(二)上期期末應付帳款或費用在本期支付者,是否取得合法憑證。

(三)本期應付費用屬於估計性質或其金額尚未最後確定者,應查明其案據內容

估計標準是否適當,估計方法是否歷年一致,以及其期後付款時之會計處

理情形。

(四)查明逾期二年之費用有無應轉列收入者。

十七、預收款項及遞延貸項:

(一)預收貨款、預收定金、預收收益與遞延貸項應查明分別。其有契約者,應

查對其契約。

(二)查明預收款項及遞延貸項有無應於本期轉列收入者。

(三)檢查期後之變動情形。

(四)查明相關之稅捐有無依法轉列預付費用。

十八、長期負債:

(一)向債權人發函詢證其借款餘額及其付息情形。

(二)查核借款有關文據,查明借款性質、利率、償還期限、重要特約條件。

(三)查明長期借款之應付未付利息已否列帳,並驗算本期利息費用。

(四)長期負債依規定須以外幣償還者,應列註其幣別兌換率;其已依獎勵投資

條例規定提列外幣債務兌換損失準備者,並應查明提列金額是否正確。

十九、公司債:

(一)查明公司債之性質、利率、償還期限、擔保或保證情形、發行總額及已償

還之金額。

(二)如有受託人或簽證人者,查核所訂保證及受託契約是否有特訂之條款,並

向保證人及受託人發函詢證,已發行及未發行總額暨業已償還或註銷之數

額。

(三)查明已發行公司債之應付未付利息已否列帳,是否如期給付,並驗算本期

利息費用,及折價或溢價之攤銷情形。

(四)檢閱董事會議有關紀錄。

(五)設有償債基金者查明其提撥辦法,及已提數額與孳息情形。

(六)查明公司債償還情形,其為可轉換公司債者,應依法辦理增資或發行新股

者,是否已照辦理。

二十、其他負債:

(一)依合約、規章或會議紀錄核算債款餘額。

(二)必要時向債權人或有關人士發函詢證。

(三)查核估計負債之期後變動情況。

(四)查核有無以負債項目隱匿收入。

(五)存入保證金應查核有關憑證及契約,是否有利息支出。

二十一、業主權益:

(一)查明登記及實收資本額,每股面額及發行價格,有無發行特別股,如有其

權責條件如何等。

(二)查明盈虧撥補程序是否與公司章程、股東會議決及有關法令規定符合。

(三)查明股利之發放及扣繳是否符合規定。

(四)查核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有關資本增減之紀錄。

(五)分析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之變動情形並核對帳冊。

(六)調閱公司章程及股東紀錄,並核對盈餘分配案。

(七)查明保留盈餘之借貸項目有無依法應列入本期損益者。

(八)查明資本公積有無應依法列入所得課稅者。

(九)查明有無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或非營業收入直接列入資本公積或累積盈餘


科目。

損益科目之查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營業收入:

(一)查核各有關帳載營業收入與統一發票或其他原始憑證,營業稅自動報繳營

業收入額暨損益計算書所載營業收入額是否相符,其屬享受五年或四年免

稅者,應分別查明免稅產品及非免稅產品之營業額,其屬生產事業並應查

明自行生產及非自行生產產品之營業額。

(二)有代銷業務者,查明其帳務記載是否與合約規定相符。

(三)銷貨退回或折讓,除應就其買受人退回之發票或發票存根或其他文據加以

核對外,並應查明銷貨退回有否在存貨帳作收回紀錄,銷貨折讓之金額龐

大者,應向買方證實。

(四)各分支機構收入是否已併入總機構計算盈虧。

(五)分期付款之售價,係採用何種方法計算損益,是否與查核準則之規定符合



(六)選定結帳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各項原始憑證,以查明營業收入中有無非當

期之收入而未予調整,及應列為當期收入而未予列帳者。

(七)查核進、銷、存貨帳簿、報表與庫存情形是否相符。

(八)加工費收入應與有關帳證、契約、資料核對,倘有必要應去函委託加工廠

商查詢證實。

(九)易貨交易或以貨抵充價款者,其估價是否正確,應與有關帳證文據查核比

較。

(十)外銷收入及國外佣金收入應與有關帳證、契約、外匯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

銀行結匯文件核對,倘有必要應去函國外廠商查詢證實。

(十一)查明有無應屬營業收入項目,混入其他科目,或其科目中應轉列收入項

目不予轉列者。

(十二)營建工程跨越兩年度其收入如何計算,是否符合查核準則規定。

(十三)以代收代付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者,應查明有無取得及保存支出憑證或其

影本,並依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十四)其他本須知未列舉應行查報證實事項。

二、利息、租金、免稅盈益、出售資產盈益、投資收益、商品盤盈、以及其他營業

收入項目,應與有關帳冊、憑證、文據勾稽、查證。

三、銷貨成本之查核:

(一)進貨是否已取得合法憑證,有無以內部憑證代替外來憑證使用情形。

(二)各項進貨價額、數量應與有關帳簿、憑證、文據核對查證。進貨費用是否

列為進貨成本,如有估計費用,應查明其金額是否正確。

(三)進貨退出、折扣、折讓是否均已按實記載列報,倘有必要並應向有關廠商

函詢證實。

(四)查明進貨帳戶中有無混入代銷貨品、代付費用、重複入帳等不當情形。

(五)原物料之耗用,應就各有關製造成本帳簿、報表、生產紀錄依生產過程予

以查核並說明是否與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相符。


(六)直接人工與各項製造費用支出,除應與原始憑證帳表紀錄核對勾稽外,應

參酌其成本會計制度,就人工出勤紀錄,各階段產品生產紀錄,水、電、

燃料等動力紀錄,以及生產設備、功能與生產能力、每日使用時數等,互

為勾稽查證,比較分析其正確性。

(七)查明各項廢料下腳等有無列帳及其處理情形是否適當及符合規定。

(八)進口原料繳現或記帳之稅捐,於外銷時退還或沖帳,有無列帳處理及其金

額是否相符。

四、營業費用及營業外支出:

各項有關營業及營業外支出帳目,應以與所有原始憑證、文據、帳冊逐一詳加

查核為原則,倘因事業組織龐大,其內部會計制度及牽制已臻嚴密可信,其每

日發生費用支出事項繁多,逐一查核憑證過於耗時費力者,得採抽查方式辦理

,惟應予說明抽查之方法及成數。

五、本期各損益項目應與上期金額列表比較,其有重大變動者應分析其原因。

六、各損益項目經查核認為應行調整之事項,均應於查帳報告及工作底稿內詳加載

明;各調整事項除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作帳內調整者外,得以帳外調整方式

為之。

七、當期所得額、應納稅額及減免稅額之計算,應作成紀錄,詳細記載於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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