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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懲罰,違反租稅中立,要求採分開申報。

今天是婦女節,民進黨立委黃淑英主張已婚婦女應可與先生分開報稅。黃淑英表示,現行夫、妻兩人納稅必須合併申報制度,無疑是婚姻懲罰,違反租稅中立的原則,若法院已宣告夫妻雙方分別財產制,卻仍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實屬不合理。

現行所得稅薪資所得部分依照所得稅法第15條第二項規範,選擇分開計算稅額,但仍要合併申報,依此產生三種申報情況,第一是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夫妻之薪資所得合併計稅,二是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妻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三則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夫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台北市國稅局曾表示,原則上以薪資所得較多者分開計稅較有利,但不論怎麼計算,都比單身稅額來得重,黃淑英指出,所得稅法第15條最大的變革,是在2002年6月修正,將法定財產制由聯合財產制,改訂為「所得分配制」,夫妻財產得以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與舊制規定由夫管理或夫妻推派一人管理的規定大相逕庭。

黃淑英表示,在這樣的規定下,夫妻對於彼此的財產狀態有絕對權利,既不用向對方報告,亦無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在財產上,夫妻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個體,然而,依目前所得稅法與財政部的函示解釋,仍需採合併申報,違反民法親屬編修正之本意。

黃淑英指出,倘若夫妻分居已久,申請分別財產制,但仍需合併申報,即為先個別申報後,再由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並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她說,分居後申請分別財產制,實務上多半是因為兩方無法忍受彼此,但又有某些考量暫時無離婚打算,透過法院宣告,配偶間的財務關係已一刀兩斷,綜合所得稅卻仍得合併申報,實在很不合理,民法上各自獨立,所得稅法卻又綁在一起,完全違反分別財產制的精神。

黃淑英說,妻子一方已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法院宣告為分別財產制,但當初妻子為納稅義務人,採用分別財產制後,妻子並不清楚丈夫財產狀況,也不瞭解丈夫是否繳稅,但最後因為丈夫沒有繳稅,導致妻子財產遭行政執行,此不合理的現象發生,法務部確實有重新檢討制度的必要。

【 2009/03/08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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