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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部份承銷海外基金之信託業者將95所得年度民眾投資海外基金之投資收益誤列為個人信託財產交易所得,造成徵納雙方困擾,申報錯誤的原因之一係信託業者對信託所得申報書相關書表之填報認知有誤所致。
該局說明,信託行為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含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信託財產目錄、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及相關憑單。部份信託業者誤以為『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所得額與『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所得額合計數是相同的,並以此錯誤觀念來設計申報軟體。事實上,『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上所載係當年度所有信託收支項目,不論「應稅」、「免稅」項目均應列示,『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欄項,則應填列「應稅所得額」。
該局指出,『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應依下列原則填寫:
1.「受益人姓名/名稱」及「受益人統一編號」欄,不論有無所得,均須填寫。
2.受益人各類所得欄項,應就本年度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按所得類別及各受益人計算比例計算之「應稅所得額」(含基本所得額,但不含分離課稅所得)填載;惟公益信託、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信託基金,則應填載本年度實際分配予各受益人之「應稅所得額」(但不含分離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信託行為受託人於填報95所得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時,應將個人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資料納入申報範圍,即須將該資料填寫於信託所得申報書第1頁之『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及第2頁之『信託財產目錄』中,惟該所得為海外所得,因屬免稅所得(自98年起方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入基本所得中計算課稅,必要時行政院得延至99年納入),故第3頁『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中財產交易所得額欄位應填寫為零,但「受益人姓名/名稱」及「受益人統一編號」欄仍應填寫。
該局呼籲信託業者,請多注意法令之變動,填報信託所申報書時詳讀填寫說明,把握填寫原則。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2103)
該局說明,信託行為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含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信託財產目錄、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及相關憑單。部份信託業者誤以為『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所得額與『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所得額合計數是相同的,並以此錯誤觀念來設計申報軟體。事實上,『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上所載係當年度所有信託收支項目,不論「應稅」、「免稅」項目均應列示,『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欄項,則應填列「應稅所得額」。
該局指出,『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應依下列原則填寫:
1.「受益人姓名/名稱」及「受益人統一編號」欄,不論有無所得,均須填寫。
2.受益人各類所得欄項,應就本年度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按所得類別及各受益人計算比例計算之「應稅所得額」(含基本所得額,但不含分離課稅所得)填載;惟公益信託、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信託基金,則應填載本年度實際分配予各受益人之「應稅所得額」(但不含分離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信託行為受託人於填報95所得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時,應將個人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資料納入申報範圍,即須將該資料填寫於信託所得申報書第1頁之『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及第2頁之『信託財產目錄』中,惟該所得為海外所得,因屬免稅所得(自98年起方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入基本所得中計算課稅,必要時行政院得延至99年納入),故第3頁『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中財產交易所得額欄位應填寫為零,但「受益人姓名/名稱」及「受益人統一編號」欄仍應填寫。
該局呼籲信託業者,請多注意法令之變動,填報信託所申報書時詳讀填寫說明,把握填寫原則。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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