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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發科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有關高達17億餘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爭訟事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結果出爐,聯發科吃了敗仗,雖仍有上訴機會,但情況並不樂觀,聯發科恐將面臨必須補繳此一鉅額稅款的命運。
 聯發科是為了主張依90年12月增修的新獎勵辦法,該公司所申請91年度與92年度就第2次第5年免稅產品營業收入,自行銷售經核准投資完成的設計,所產製產品的所得,為新獎勵辦法免稅所得範圍,可以享受免稅的優惠措施,而與國稅局纏訟。
 這件牽涉到總額高達17億2247萬餘元的營所稅官司,在今年2月間,聯發科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法院將國稅局的原補稅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列報第2次5年免稅所得額不利於聯發科部分,均撤銷。
 但國稅局隨即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年8月20日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使得官司走回原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意旨中,所質疑聯發科到底是適用新、舊獎勵辦法部分,進一步審查經濟部工業局、科管局等相關核准聯發科的函件內容,最後認為,聯發科申報的第2次5年免稅案的免稅範圍,適用90年2月20日發布的舊獎勵辦法。因此認定,國稅局按75%計算其所新增投資計畫的產品收入淨額,以核算聯發科91及92年度免稅所得額,並沒有不合法的地方。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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