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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已依規定時限申報,但在申報期限截止以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沒有被檢舉或在國稅局派員調查以前,可以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而且只加計利息不用處罰。補申報時,要另外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原來那一份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並附上自動補報繳款書和有關資料。
補繳稅款要加計利息,利息是從原繳納期限截止的第二天開始,到補繳那一天為止,按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那一天的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
【2010/12/31 經濟日報】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已依規定時限申報,但在申報期限截止以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沒有被檢舉或在國稅局派員調查以前,可以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而且只加計利息不用處罰。補申報時,要另外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原來那一份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並附上自動補報繳款書和有關資料。
補繳稅款要加計利息,利息是從原繳納期限截止的第二天開始,到補繳那一天為止,按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那一天的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
【2010/12/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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