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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有關個人買賣預售屋獲利,應如何申報納稅?例如,納稅義務人某甲97年間購買台北市大安區某建案之預售屋(含車位)已支付價款1,031萬元,嗣於99年間轉讓予陳君2,116萬元,另向建商支付更名手續費25萬元,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為1,060萬元(計算式=2116萬元-1031萬元-25萬元),甲君應於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列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故轉讓預售屋權利,只要實際有獲利,均應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於99年度以前成交有獲利者,在未被檢舉或國稅局尚未調查前,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綜合所得稅,則免予處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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