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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具之採購及安裝工程的概括承攬工程合約,應按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者,若稅率相同,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因此,若器材設備的採購與安裝工程一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即具有買賣動產契據與承攬契據兩種性質,依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依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建議納稅人可採分別訂約的方式節稅,將器材設備的採購與安裝工程分別訂立合約,即可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稅率分別貼繳印花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31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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