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進來黃金價格持續上漲,黃金交易熱絡,該所發現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若有買賣價差,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如有損失,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買賣黃金如有賺得價差,應依法誠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倘有短漏報之情事,亦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如有疑問請洽:第二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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