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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捐贈扣除額是一種很常見的節稅方式,不過民眾捐贈給寺廟要特別注意,若額外取得納骨塔位,會被國稅局認定並非「無償贈與」,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指出,轄內一位林姓民眾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給寺廟的捐贈扣除額,但被南區國稅局核定該筆捐贈有買賣對價關係,不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結果國稅局不准林君認列捐贈扣除。

林君獲悉後不服國稅局裁定,主張其捐贈給寺廟的款項,只是單純的隨喜捐贈,未訂立任何買賣契約,也並未取得納骨塔所有權狀,或任何足以證明買賣關係的書面資料,因此按所得稅法規定應享有捐贈扣除的權利。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指出,因為該寺廟的收支明細表中,記載收到來自於林君的捐款收入、納骨塔收入、法會收入及其他收入,因此被認定該筆款項是林君取得納骨塔位及安奉神主牌位的對價,並非林君無償給予寺廟,與所得稅法第17 條規定列舉捐贈扣除額的規定不合,才會剔除林君所列報的捐贈扣除額。

國稅局提醒,若要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除了必須是將自己財產「無償」贈與外,對象必須是符合民法總則規定的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是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而按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對於政府捐贈則不受金額的限制。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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