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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之間資源共享的情況很常見,但若未注意稅法規定,可能會觸法而不自知。南區國稅局最近就發現有公司無償租借廠房給關係企業,被國稅局當作銷售貨物補課營業稅;租借廠房的一方則因沒變更登記,也被國稅局處罰金。
南區國稅局近日至一家專營車身打造的甲工廠實地盤點,發現現場並無相關器具,也沒有任何生產運作的跡象。
甲工廠表示,該廠承攬的業務是車身打造,施作過程簡單,以手提式器械即可完成,而且受託打造的車身,在完工後立即交付對方,因此現場才沒有機器設備及未出廠的車體。
但國稅局進一步追查發現,甲工廠負責人名下還有另一家營業項目相同的乙工廠,對照兩家工廠申報的出廠數量、營業額均相當,但調閱歷年用電量卻相差懸殊,國稅局要求甲工廠說明,才發現是甲工廠無償借用關係企業乙工廠的廠房生產。
由於甲公司並未依照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即將廠房遷移至乙工廠,被國稅局核定,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台幣9,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另一方面,乙工廠無償提供廠房給他人使用,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又被國稅局按當地租金一般標準及實際借用面積計算租金收入,補課乙工廠的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關係企業間因統籌營運管理需求,常會發生無償提供廠房、互相支援等行為,卻因不諳稅法規定,而被國稅局補稅或處罰款。
稅局官員提醒,即使廠商是無償借用他人廠房,依法還是要辦理廠商登記,未申請變更將會受處罰。
至無償提供廠房給他人使用者,只要一經查獲,也會設算租金收入,補開發票課營業稅。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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