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房屋租賃或買賣合約書(俗稱私契)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如果收款人(即房東或賣方)未另立收據,直接在合約書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則該契約書就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時按收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類憑證,才須要貼用印花稅票。單純的租賃合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如果用來作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就要按其屬性來貼用印花稅票。另外,民眾若是收取票據(匯票、本票及支票),只要在收款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亦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再次提醒納稅人,印花稅是憑證稅,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以就近至稅務局或各分局開立繳款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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