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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中巴租稅協定)已於99年6月3日生效,欲申請適用該協定規定者,可依財政部頒布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目前與我國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計有18個國家,中巴租稅協定規範之所得類別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空運輸、關係企業、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個人勞務、董事報酬、演藝人員與運動員、教師、養老金、政府勞務、學生與受訓人員及其他所得等,協定之其他規定請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便民服務/賦稅法規/租稅協定/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查詢。如係巴拉圭居住者在我國境內未設有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如有前揭所得依該協定我國應予免稅者,該所得人應檢附巴拉圭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交易合約),敘明適用之租稅協定條文,向給付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如我國居住者欲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者,請填具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並檢附申請書列示之附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賦稅署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
該局呼籲,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相關規定者,除應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申請外,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及交易紀錄仍應妥為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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