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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機關團體之捐贈,自98年1月1日起,應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釋函規定,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該所進一說明,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因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另為利扣繳單位申報作業,財政部已修正扣免繳憑單格式,於「其他所得」類別欄項增列「受贈所得」,扣繳單位於申報扣免繳憑單時,請向各分局、稽徵所索取新格式填報。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劉芝穎,電話:轉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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