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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但已將該項所得填具免扣繳憑單申報者,得免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屬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期間內向國庫繳清。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給付薪資900萬餘元,其中包含給付員工獎金281萬餘元未依法扣取稅款17萬餘元,違反前述規定,但該公司已將該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因此免再責令該公司補繳扣繳稅款17萬餘元,但仍應依規定處1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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