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於 98年1月16日已有修正,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辦理扣繳。

依修正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給付額扣取20﹪。

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

(二)自 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 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現行為17,280元)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舉例,甲公司僱用外籍員(勞)工A君之聘僱合約至 98年5月31日止,則A君98年度屬非居住者身分,甲公司98年度給付A君薪資所得時,其扣繳方式說明如下:

(一)A君98年1月薪資所得30,000元,高於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25,920元(17,280元×1.5=25,920元),甲公司於給付時應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6,000元。

(薪資所得30,000元×20﹪=6,000元)

(二)A君98年3月薪資所得20,000元,應稅加班費5,000元,合計應稅薪資所得為25,000元,低於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25,920元,甲公司於給付時應按6﹪扣繳率扣取稅款1,500元。

(薪資所得25,000元×6﹪=1,500元)

(三)A君98年4月薪資所得20,000元、98年5月薪資所得30,000元,甲公司於 98年5月31日合併給付A君4、5月薪資所得50,000元,高於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25,920元,則給付時應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10,000元。

(薪資所得50,000元×20﹪=10,000元)

臺北市國稅局指出,如外籍員(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或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該外籍員(勞)工即屬居住者身分,可自行擇定適用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6﹪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籲請扣繳義務人依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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