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繼上週公告,8月份的各稅可以延長1個月繳納之外,已著手研議,將引用稅捐稽徵法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莫拉克颱風」造成財產重大損失,各稅可以分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年,最長分36期繳納。

 南區國稅局轄區內8縣市,自 8月8日起,不需要災害損失證明,各稅通案可延期繳稅1個月。對收入的影響,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昨天表示,8月份應收稅收為20到30億元,因為到期後還是會收到稅收,只影響1個月利息,影響不大。

 但1個月到期後,一定還有部分災民無法繳納,該怎麼辦呢?

 邱政茂表示,捐稽徵法26條只是訂出原則,沒有細項規定,直到財政部賦稅署今年6月18日針對「金融海嘯」所引發的財產損失,訂出「所得稅」分期繳納的規定,分為4級,才有細項可以遵循。以1個月為1期,4級為:1、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下,分2到6期。

 2、財產損失在20萬到100萬元之間,分2到12期。

 3、財產損失在100萬至500萬元之間,分2到24期。

 4、財產損失500萬以上,分2到36期。

 邱政茂說,此構想引用自賦稅署的分級,在「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中,納稅義務人有財產損失,都可以申請延期繳納,不只所得稅,各種國稅,例如,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等也都可以申請延繳,財產損失在500萬元以上,最長分3年、36期繳納。等分期繳納作業要點草案出爐,並呈報財政部核准後,才能對外公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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