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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張君97年度任職於甲公司,薪資總額為800,000元,自願提繳退休金共40,000元,亦取得公司開立該年度薪資所得給付總額為760,000元之扣繳憑單。於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詢問可否將自願提繳退休金40,000元免計入薪資所得760,000元內。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按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故前揭甲公司已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40,000元自當年度所得總額扣除,張君應以760,000元申報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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