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暴的影響下,公司營業利潤下滑,因此現行稅法有關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或毛利的規定,實有檢討的必要,以確實反映經濟情況,這是不少中小企業的心聲。
舉例說,98年2月公布了9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而公司在5月才申報資料,稽徵機關9月才開始查核。這個同業利潤標準,如果考量前幾年的平均數字,且參考當前各業的情勢來修訂,會更具公平性。
同業利潤標準的規定,對於營利業事違反納稅義務規定時,具有懲罰效果,可使營利業事依法誠實納稅,有其必要。但有個問題是,這些規定從民國40幾年就陸續訂定,距今有50年之久,有些一直未有更新。
在還沒有統一發票的四、五十年代,稽徵機關透過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稅來遏阻公司漏稅,有其立法背景;但當年營利事業的會計記錄很簡陋,稽徵資料也難以勾稽,而現今會計水準均已提升,稽徵機關的通報資料也快速又完整,如果當初訂定訂立的基本資料已無法與現今相驗證,將損及納稅義務人的權益。
經濟景氣循環變化之下,同業利潤標準的訂定沒有調整,有些中小企業因此感覺吃了不少虧,尤其電子業進入微利時代,更是心有戚戚。或許全台只有1%的企業被核定,但是只要企業如此被核定一次,就會「受不了」了。
同業利潤標準依規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報請財政部備查,且依法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的意見,但各地區國稅局的訂定方式以及過程,是否有數據依據,納稅義務人均無資訊,而徵詢公會也是流於形式。
現今,申報資料均已電子化,稽徵機關可快速統計出行業別的平均利潤率、成本率等,因此同業利潤標準的訂立應具科學化與透明化,讓納稅義務人有知的權利,知道標準是如何訂立,而不是每年公布一次,也該考量確實依據經濟情勢進行修正才是。
綜上所述,稽徵機關依法對營利事業核定稅額是其責任,但也應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現在的行業又愈分愈細,訂定符合經濟環境變化的同業利潤標準及更詳實、更透明的核定依據,實為稽徵作業的重要課題。(上)
(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長)
【經濟日報】
- Jul 21 Tue 2009 22:36
同業利潤標準 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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