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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昨(22)日指出,企業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項,但若是屬於補提以往年度的法定公積部分,則不能列為減項,依規定仍需列為未分配盈餘項目,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須課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轄下某家金融機構申報年度未分配盈餘案,按照銀行法第50條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30%法定盈餘公積,因此自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法定盈餘公積約8億元,但是經過查核後,其中約0.9億元,則是業者補提以往年度的法定盈餘公積。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該企業雖於事後補提以往年度未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但是「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僅能將「當年度」法定盈餘公積列為減項,若屬於補提部分,則不能列為減項。

國稅局表示,由於該金融機構補提以往年度的法定盈餘公積約0.9億元,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後,該0.9億元不得列為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減項,並要求該業者必須補稅約900萬元。

國稅局強調,企業針對以往年度稅後盈餘,若未依公司法或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卻於某年度補提,則不符合所得稅法所稱的「依法提列」,因此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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