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屬於無形資產範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規定。財政部說,稅捐機關對無形資產的課稅見解,已被最高行政法院引為判例,未來相關租稅爭訟案件,納稅人可能勝算不大。
財政部同時強調,企業購買未取得專利的專門技術,因為不是現行稅法所定義的無形資產範圍,企業取得未依專利法登記的專利權購入成本,亦無法認列為費用。
舉例來說,甲公司以1,000萬元向乙購買其未依法登記的專門技術,雙方約定使用十年,由於乙所擁有的專門技術並未辦理登記,甲的1,000萬元即無法列為費用,當然即無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可按使用年限分年攤折費用減稅的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指出,營利事業擁有的專門技術,如未取得專利權,形式上即不屬於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的範圍;且營利事業通常無法充分控制其團隊所產生的未來經濟效益,因此並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有關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準則,亦認為企業所擁有具備專業技能的團隊,不符合無形資產「可被企業控制」的定義;基於課稅明確、公平原則,及避免租稅規避考量,不宜將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無形資產,擴張解釋為包括不被企業控制的「專門技術」在內。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注意,可作為攤提的無形資產必須是所得稅法第60條所規定的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各種特許權,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所規定的商譽。
專門技術或秘密方法等,若未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官署核准登記者,即不得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
【經濟日報】
- Jul 27 Tue 2010 23:20
購無專利技術 不得分年攤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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