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某公司會計史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向租賃業租用乘人小客車供業務人員使用,給付租賃公司租金所支付進項稅額,可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8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規定,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客車,其給付租賃業者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因業務需要,以營業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供業務上或載運員工上下班使用,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所支付有關之進項稅額,得以扣抵銷項稅額;惟若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因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入性質,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已訂有明文不得扣抵,是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小汽車所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有關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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