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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從事多角貿易者可按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第2款規定,外銷貨物或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營業人經營多角貿易,例如國內甲公司接獲國外A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國內乙公司訂貨,乙公司復轉向國外B供應商訂貨,並委由國外B供應商直接對國外A客戶交貨,則甲、乙公司皆非實際購貨及供貨之營業人,可按收付款差額,視為佣金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申報適用零稅率除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之外匯證明文件外,尚需檢附相關證明,以前例說明如下:
1.甲公司應檢附開立與乙公司之訂貨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如乙公司開立給甲公司之商業發票、付款證明文件及B供應商交予A客戶之提貨單/送貨單影本等)。
2.乙公司應於收到B供應商出貨單據影本(如提貨單/送貨單影本)之日起3日內,檢附甲公司之訂貨文件、付款證明文件暨B供應商開立給乙公司之商業發票及B供應商交給A客戶之提貨單/送貨單影本等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因時空環境變遷,貿易型態多元化,多角貿易情形普遍,營業人如將申請多角貿易適用零稅率,應妥善保存所有往來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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