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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各級政府自行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不予課徵營業稅外,其他收費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參酌財政部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880450937號函釋,各級政府自行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故該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至其他收費停車場,除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外,原則上應於收取停車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如非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得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彙開」字樣,另經營停車場收取停車費,符合規定者固然得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惟如買受人要求時,仍應於收費時開立發票交予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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