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有剩餘貨物,把貨物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視為銷售貨物,要繳營業稅;資產被法院拍賣,依目前的規定,也是要繳營業稅。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B公司向銀行貸款600萬元,以營業用車輛抵押擔保,後來公司違約繳不出利息、還款,車輛被銀行轉到法院拍賣,拍定450萬元。

 B公司應繳5%的營業稅20多萬元,B公司主張,因為經營不善,停止營運很久,才無法繳息、還銀行欠款,營業用貨車遭銀行拍賣,不是銷售貨品的營業行為,申請復查,但國稅局依舊不准。根據「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

 對於這種爭議,賦改會最近已決議,財政部今年就會提出稅法修正案,未來營業人如果資產被法院拍賣,改由拍定人繳營業稅,免除營業人因繳不出營業稅被限制出境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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