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配合調整。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公佈所得稅法第66條之2第2項,有關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規定如下: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
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
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份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佔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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