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電子零件業在內的進口商,自國外進口貨物後,以較進口申報價低的國內銷售價出售,產生的溢繳營業稅額,財政部放寬准許國稅局可視情形退稅給進口商,不再只限留在帳上扣抵下期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進口商自國外進口零件一批,申報價100元,進口時依規定繳納5元營業稅。但在國內銷售時按80元出售,產生20元的差額,內含1元的營業稅,未來不再只限留抵,進口商可以檢據國外廠商開出的進貨折讓證明,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財政部說,這種進口課稅價較實際銷售價高的情形,普遍發生在電子零件進口業者。由於情形過於普遍,導致進口電子零件業者帳上永遠有抵不完的溢繳營業稅。

依據現行法令,溢繳營業稅只能留抵,如要直接退稅需經財政部專案同意。

財政部除同意包括電子零件進口業者,可申請退還進口時溢繳的營業稅外,為簡化退稅手續,也放寬這類案件未來均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不須逐案報財政部核准。

根據財政部新發布的行政命令,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後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導致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的營業稅大於銷項稅額,其溢付稅額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

財政部指出,臺灣電子零件代理商因行業特性,常有「高價進價進口、低價銷售」狀況,即代理商以較高價格報關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並依國外供應商所核定較低價格銷售後,供應商再給予「進貨折讓」抵減應付帳款。

導致貨物進口報單的完稅價格(原進貨價格)與其實際支付的進貨價格不一致,原進貨價往往高於銷售價。

閱報祕書》留抵稅額

當企業的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產生的營業稅溢付稅額,即是一般所稱「留抵稅額」。溢付稅額主要來自企業銷貨時,開出去的發票金額,比進貨收到的發票金額少,銷貨稅額減掉進貨稅額,就會出現溢繳營業稅情形。

這些留抵稅額平時必須強制留在帳上,不能退稅,但可以抵充欠稅或抵繳營業稅的滯納金、滯報金及利息等罰款。

留抵稅額的用途依規定需受限制,業者如果需要退回現金,除非企業有出口零稅率、購買固定資產,或發生公司清算解散等特殊的情形時,才可向國稅局專案申請退回留抵稅額。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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