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鋒國際公司被國稅局指控,其有虛報出口貨物金額及冒退營業稅,即「假出口、真退稅」的嫌疑,台北市國稅局就以一次貨證不符,認定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1億1,948萬餘元,開單要求承鋒補繳營業稅597萬餘元,並處以補稅額10倍罰鍰5,974萬餘元。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國稅局敗訴。

 判決書指出,經查在承鋒20筆申報出口報單中,僅查出1筆的出口報單,與實際物品不符,而且20份出口報單查閱及驗關資料,並沒有發現有遭海關查驗貨證不實情形。

 判決書另指出,承鋒實際負責人孫明輝經檢察官分案偵查結果,查無其在國內銷售貨物的事實,也查無實施所謂「假出口、真退稅」的行為,因此,業經台北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在案。

 承鋒國際設址於台北市忠孝東路,在民國91年5月至10月間,被國稅局指控疑涉虛報出口貨物金額及冒退營業稅,台北市國稅局隨後以承鋒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額1億1,948萬餘元,開單要承鋒補繳營業稅597萬餘元,並處以補稅額10倍罰鍰5,974萬餘元。

 96年9月間,承鋒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卻遭法院裁定駁回。法院當時裁定承鋒敗訴的理由是,承鋒已超過提起訴訟的時效,承鋒的起訴不合法。

 這件疑似「假出口、真退稅」的案子,國稅局除開單補稅且併10倍罰鍰予以重處外,還將全案移送地檢署分案偵辦。

 但 96年8月24日,北檢以查無積極證據足認承鋒的掛名負責人林英惠(即孫明輝的配偶)等涉及不法行為,處分不起訴。承鋒因而引用行政程序法有關「發生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重新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北市國稅局的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

 法院經審理後日前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國稅局若不服,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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