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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接獲民眾檢舉,部分營業人於交易時先收取訂金,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此一現象尤以裝潢工程、傢俱業者最為普遍,營業人雖表示將於交易全部完成時合併開立統一發票,惟此種作為已經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短漏報銷售額者,依同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除處1至10倍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遭受停止營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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