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3條條文(98.04.01公告)

第53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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