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支付聘僱律師加入公會的入會費,屬於員工個人行為的費用,應由個人負擔,該費用縱使是由事務所支付,因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支出,不得列報為執行業務費用。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A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該所申報的執行業務費用中,列報支付聘僱律師甲君等四人的公會費19.1萬元,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並非直接相關費用,核定將該費用剔除補稅。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而按照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執行職務須先向各法院聲請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於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律師公會的會員。

北市稅局進一步解釋,成為律師公會會員,可享有參選理事、監事的資格,並可參加會員大會,以及請求召開臨時大會之權利,若有應付懲戒的事由,律師公會有權力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因此,律師公會會員的權利及義務,只存在於入會律師及公會之間,與聘僱律師所屬的事務所業務不相關,因此律師所繳納的入會費用,只能算是其個人費用,非屬事務所的直接必要費用。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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